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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燃料电池用氢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

 2021-12-12 15:07:23  来源:互联网 
  2021年11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北京市燃料电池用氢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制备端、储运端和加注端的燃料电池用氢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燃料电池用氢气。   以下为原文

2021年北京市燃料电池用氢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制备端、储运端和加注端的燃料电池用氢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燃料电池用氢气。   2、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检验方法   GB/T 5832.2-2016《气体分析微量水分的测定第2部分:露点法》   GB/T 6285-2016《气体中微量氧的测定电化学法》   GB/T 37244-2018《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附录A   GB/T 3634.1-2006《氢气第1部分:工业氢》   GB/T 3634.2-2011《氢气第2部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   GB/T 8984-2008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ASTM D7652 《气相色谱硫化学发光检测器测定氢气中痕量的硫化氢、羰基硫、甲硫醇、二硫化碳及总硫的方法》[Standard Test Method forDetermination of Trace Hydrogen Sulfide, Carbonyl Sulfide,Methyl Mercaptan, Carbon Disulfide and Total Sulfur inHydrogen Fuel by Gas Chromatography and SulfurChemiluminescence Detection]   ASTM D7892 《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氢燃料中总有机卤化物、总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和甲醛的标准试验方法》[Standard Test Method forDetermination of Total Organic Halides, Total Non-MethaneHydrocarbons, and Formaldehyde in Hydrogen Fuel by Gas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ASTM D7653 《傅里叶红外光谱法(FTIR)测定氢燃料中痕量气态污染物的方法》[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race Gaseous Contaminants in HydrogenFuel by 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FTIR) Spectroscopy]   2.2判定依据   GB/T 37244-2018《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个经营主体每类产品抽取1-2种。   4.2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被抽样经营主体加氢站、管输车或氢气制备端或产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4.3采样   4.3.1 氢气样品采样口压力<4Mpa   将采样器与采样口进行紧固连接,使用样品充分吹扫后在保持气流状态下与采样瓶连接,连接完成后进行验漏。验漏完成后,使用样品气置换钢瓶内气体不少于15次,置换完成后将样品气充入采样瓶至压力稳定,即完成采样。   4.3.2 氢气样品采样口压力>4Mpa   将采样器放置在采样口附近,首先连接安全接地线与放空管线,完成后将采样瓶与采样器进行连接。确认采样器所有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后将加氢喷嘴与采样器连接。使用氢气检漏仪进行泄漏测试,依次检查从加氢喷嘴、主阀门、调压器、进口阀、出口阀及连接管线。验漏完成后,启动加氢程序,调节氢气压力至6.9 MPa。依次打开进口阀与出口阀使用1kg氢气对采样瓶进行吹扫及采样,完成后关闭采样瓶出口阀与入口阀完成采样。   4.4被抽样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阐明理由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部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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