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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补贴每座不超过200万元/年 潍坊市发布氢能政策

 2021-12-12 14:59:10  来源:互联网 
  日前,潍坊市正式发布《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支持扩大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对新购置或更换的氢燃料物流车、环卫车、渣土车、公交车等公共领域车辆及氢燃料备用电源,在招标时给予加分奖励。继续对加氢站建设、加氢站加氢进行补贴。   加强氢能储运扶持。对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制备、固态储氢等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新增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快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市发改委牵头制定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修改建议的,请以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委,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   联系人:张秀红  刘 军  联系电话:8090728   邮  箱:wfsfgwnyghk@wf.shandong.cn    附件: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专班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建设。研究制定天然气管道掺氢(含纯氢管道)管理办法,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将掺氢管道和化工园区以外的输氢管道按城镇燃气管道进行管理。鼓励开展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建设的示范项目,对天然气管道掺氢项目按掺混站设备投资额30%进行补贴,单个掺混站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3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扩大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对新购置或更换的氢燃料物流车、环卫车、渣土车、公交车等公共领域车辆及氢燃料备用电源,在招标时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对加氢站建设、加氢站加氢进行补贴。修订《潍坊市促进加氢站建设及运营扶持办法》,确保政策延续性,继续对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见表1、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以及其他燃料电池产品进行补贴。针对燃料电池车辆建立以整车车型和行驶里程为主的燃料电池汽车运营补贴机制(见表3);针对燃料电池装载机械(搬运设备)、燃料电池船舶、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备用电源及氢电耦合储能示范等其他燃料电池产品,积极探索建立以产品购置、电堆功率和累计耗氢量为主的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燃料电池车辆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如遇因柴油车污染限行的情况,燃料电池车辆准予通行;允许燃料电池车辆在早晚高峰7:00-8:30、17:00-18:30以外的时段在所有城区道路通行。(责任单位:市***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氢能储运扶持。对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制备、固态储氢等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新增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采用30-52MPa的高压气态大容量管束集装箱车辆、液氢槽罐车等进行氢气输运,针对在本地注册的从事氢气运输的拥有20辆氢气运输车辆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氢能社区建设。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厂区、数据中心、机关、学校、医院及居民小区等场景安装使用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设施,对参与建设的企业、居民社区每个项目按照热电联供设备装机量给予500元/kW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氢能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大数据综合监控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高校(“双一流”及省部属高校、新设氢能专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省部属及以上)、重点企业等,在我市氢源丰富的区域,建设氢能产业链相关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实训基地以及氢能大数据综合监控平台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并在建设用地、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参与标准制修订。鼓励在纯氢管道、天然气管道掺氢、高压大容量氢气储运、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等方面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氢能产业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保险企业、社会资本等机构对燃料电池产业链创新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品等专项服务;引导市属企业、氢能行业龙头企业等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并发起设立各类子基金,充分利用已有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市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政策中涉及的奖补政策未明确分担体制的,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因国家和省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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