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能源〔2015〕10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县)2014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际推进情况及2015年度实施计划,经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现将2015年度本市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模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上海市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上限。在综合考虑各区(县)资源条件、发展基础等因素基础上,结合各区(县)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本市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为新增200.1兆瓦,其中光伏电站56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144.1兆瓦。 各区(县)应根据《上海市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自行制定本区(县)2015年度实施方案,落实项目、推进实施。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各区(县)节能考核内容之一。 二、关于规模管理。各区(县)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备案总规模不受实施方案的限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9月30日前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光伏发电规模实际落实情况及实施方案调整申请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按属地原则,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新增规模纳入区(县)规模。 三、关于信息报备。各区(县)要切实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工作并按月上报备案信息,加强已备案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督促落实建设条件,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四、关于并网接入。请本市电网企业予以大力支持,依据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并加快研究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整上网模式的工作流程和配套服务,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 五、关于项目建设。项目业主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做好项目建设信息上报工作,保障项目按期投运。列入各区(县)2015年度光伏发电实施方案的项目,须于年底前建成。对项目推进较快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其2016年建设规模申请;未按期完成建设的企业酌情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申请资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6日 附件: 上海市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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