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17]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对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二、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工作。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从即日起,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以下同)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电力证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三、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的自愿认购规则。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机构和个人核发凭证。 四、做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责任分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做好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定期统计并向全社会发布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绿色电力证书的售卖信息。 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各电网企业负责做好补贴核减工作,并协助做好发电项目结算电量的复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
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行为,维护绿色电力证书认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是指证书认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以下简称“认购平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是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则,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由信息中心遵循本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核发规则 第六条 项目资格审核 信息中心是证书的核发机构。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试行期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风电(陆上风电,以下同)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同),应通过信息平台向信息中心申请证书权属资格。 (一)已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在线补充提交证书权属资格审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二)未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线注册并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第七条 证书核发 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证书核发资格申报材料。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及其他证明材料。 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电量,按照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标准,向企业核发相应证书。不足1MWh结算电量部分,结转到次月核发。企业应对提交的证书核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细则。 每个证书具有唯一编码,并体现项目的基本情况。信息中心负责验证证书编码的真实性,提供证书在线验真服务。 第八条 自愿认购账户申请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可申请在认购平台上开户,出售证书。 申请开户时,发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需携带第六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信息中心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登记认购平台资金账号等信息。 第三章 自愿认购市场 第九条 自愿认购平台 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认购平台。认购平台主要由主机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十条 认购参与人 认购参与人指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参与自愿认购证书或出售持有证书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认购账户 认购账户是指认购参与人向信息中心申请设立的、参与证书认购并接受信息中心监督及服务的账户。 第十二条 自愿认购形式 证书自愿认购采用认购平台挂牌出售形式,出售方可按相关规定挂牌出售持有证书,认购方可自由购买挂牌出售的证书。 第四章 认购规则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认购参与人通过认购平台提交指令,并按本规则进行认购。认购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认购。认购参与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不得再次出售。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第十四条 认购挂牌 出售方在认购平台挂牌出售证书,挂牌信息主要包括: (一)绿色电力品种; (二)绿色电力生产地; (三)绿色电力项目名称; (四)项目公司简介; (五)出售数量; (六)出售价格; (七)其他。 认购参与人在发送出售或认购指令前,必须保证其认购账户中持有满足认购成交条件的证书或资金。 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且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转手出售。 认购平台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认购方式和单笔认购数量范围。相关调整自认购平台发布的正式公告中明确的时间生效。 第十五条 成交 挂牌出售认购形式下认购方提交的证书认购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出售方在认购中的未成交数量。 挂牌证书允许部分成交,也允许多个证书认购方进行认购。未成交证书在挂牌有效期内可继续认购。认购平台允许出售方撤销未成交证书挂牌。 认购活动中,认购平台按认购方支付时间先后的原则确认成交。未支付前认购平台允许双方取消认购活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认购结果的确认时,信息中心应最大限度维护认购双方权益、认定认购有效或无效。认购参与人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证书市场正常认购秩序时,认购平台有权认定当期认购无效或撤销当期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认购参与人作为责任方进行承担。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认购,其成交结果以认购平台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结算与交收 证书自愿认购实行实时结算与交收。认购双方应按照认购结果履行结算交收义务,并遵守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认购监管 第十七条 监管事项 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管绿证核发与自愿认购活动,监管事项包括绿证核发程序的公平性,认购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购平台运行可靠性,响应认购参与人咨询、投诉的及时性等。 国家能源局委托信息中心负责对自愿认购活动以下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在认购平台扰乱市场秩序的认购行为,如“频繁撤销认购”、“恶意性大量小额挂牌”等; (二)虚假、欺骗认购; (三)其他异常认购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时,国家能源局及时组织派出机构和信息中心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认购参与人发现其他认购参与人的证书认购出现以上所列重点监控事项时,且可能严重影响证书认购秩序的,应当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要求相关认购参与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认购参与人的开户资料、认购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认购情况等; (二)异常证书认购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异常认购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相关资料。 对以上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责任方提交书面承诺; (三)暂停责任方相关账户证书认购。 责任方如对处理措施持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购平台申请复核,复核期内暂停证书认购。 第十九条 认购异常情况处理 信息中心发现以下影响认购平台正常认购的情形时,可采取暂缓交收或暂停认购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其他异常情况。 认购参与人发现无法执行认购指令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报告人数量超过全部认购参与人总数10%以上的,属于认购异常情况,信息中心可以暂停认购。 信息中心应对暂缓交收或暂停认购予以公告,待相关原因消除后,可恢复认购,并予以公告。 因认购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信息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认购纠纷 认购参与人之间发生认购纠纷时,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可向信息中心申请提供相关认购记录。情节严重的可提交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第六章 认购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 认购信息归信息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信息中心许可使用认购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认购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传播。 信息中心负责发布证书认购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认购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发布信息包括: (一)认购季报和年报; (二)异常认购公告; (三)违规认购公告; (四)其他公告。 信息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 信息中心负责对认购信息进行记录和备案,按季度统计汇总并形成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不可抗力:指认购平台现场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认购平台因非法入侵而中断、终止,遭遇不明黑客攻击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指认购平台现场发生电力供应故障等意外情形。 (三)技术故障:指认购平台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以及认购平台在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失败等意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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