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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易名“消纳责任权重”出台 机制核心是落实消纳

 2021-04-08 21:08:04  来源:互联网 

  昨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2018年国家能源局就《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经历了八个月内三次征求意见,“配额制”终于出台,但最终“配额制”的名称被消纳保障机制中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所取代,消纳保障中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电力消费者履行消纳责任的重要意义愈加突显。

  根据《通知》,将按照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应达到其电力消费设定的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于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明确消纳责任权重和主体

  《通知》指出,将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根据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的解答,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共同努力。本次消纳保障机制明确将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为政策目标之一,并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知》提出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具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

  消纳责任权重的具体测算是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总量、国家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

  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作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监测评价,并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机制核心是落实消纳

  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解释,我国正处于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和电力市场建设阶段。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实现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的实施机制是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对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基本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或替代方式,即向超额完成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

  在具体实施机制上,根据《通知》,将设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全部可再生能源)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二是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同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挂钩。

  《通知》规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次下达的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本省级行政区域自我核查,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本通知下达的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有关机构,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关政策实施准备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李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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