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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去年开出亿元环境损害修复“罚单”

 2021-04-08 21:12:13  来源:互联网 

受理一审案件同比增加150.4%,3077名污染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共开出1.19亿元环境损害修复“罚单”……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一连串数字背后,传递出江苏省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绿水青山的司法导向,随着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张严密的“法网”正日臻完善。

3077名污染者被追究刑责

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去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93件,对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责任,共判处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9亿元。

在23日公布的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向长江南通段、太仓段直接倾倒生活垃圾2万多吨,非法掩埋生活垃圾2万多吨,这些生活垃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防止污染扩大,太仓、上海、安徽等地政府均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捞、处置垃圾,相关处置修复费用预计超过千万元。去年12月,倪炳松等10人被法院判处1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根据其社会危害性依法从重量刑,同时注重全面追责严查中间人等,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

而在高峰等人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高峰等人在骆马湖非法盗采黄沙100余万吨,还通过行贿方式逃避行政监管。考虑到非法采矿不仅侵犯国家矿产资源,还严重影响桥梁、堤坝、航道安全,破坏水生生物觅食、栖息、繁殖场所,导致河床荒漠化,严重危害生态环境,法院判决被告人最高达5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最高额为300万元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有力震慑了河道采砂犯罪行为。

激励引导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在江苏省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中,生态环境修复是一个高频词。省高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刘建功介绍,随着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运行,“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性裁判执行模式在江苏渐成常态。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江苏省法院将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修复费用、对环境修复作出较大贡献的,江苏省法院通过缓刑的适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在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诉朱小荣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朱小荣等人在丹徒区辛丰镇非法采矿1万多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丹徒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将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的修复责任,并且将该判决的履行情况作为刑事案件的量刑因素,1个月内朱小荣等7人就自行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司法目的。

在破解“邻避”困境上,法院也通过司法裁判提供了解决路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但也可能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居民或企业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在德科公司诉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中,德科公司认为生态环境厅批复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离自己公司太近,会受到影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义务,比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让老百姓了解有没有发生污染;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预防污染的发生等。经过充分审查,法院驳回了德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支持“官告官”,倒逼依法履职

去年,全省法院受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11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09件,行政公益诉讼9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件。

23日公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盱眙县检察院诉盱眙县农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盱眙县农委虽然给违法占用公益林地的该县某驾培中心开出了罚单,但怠于履职,导致被占用的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盱眙县农委依旧没有履行职责,遂被检察机关告上法院。法院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县农委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督促其依法履职。

对于非法牟取不当利益,放纵污染行为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法院则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行政监管失职者的刑事责任。在游余权利用环境监管职权受贿案中,游余权利用其担任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合计超过23万元,为他人在日常环境监管、信访举报查处等方面牟取利益。法院依法判处游余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没收涉案赃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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