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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就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2021-04-08 22:20:10  来源:互联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9〕1377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煤炭行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加快退出资源枯竭、安全保障程度低、环保质量不达标的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截至2018年底,累计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年,提前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同时也要看到,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数量仍有约2100处,淘汰落后产能、破除无效低效供给的任务依然较重。从行业发展趋势看,煤炭去产能由总量去产能转向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需要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释放先进产能,进一步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从小煤矿自身情况看,30万吨/年以下煤矿普遍生产效率低、技术装备水平低、安全保障程度低。从煤炭供需形势看,晋陕蒙宁新等重点产煤省(区)优质先进产能逐步释放,北煤南运通道建设加快,为煤炭调入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我们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使方案接地气,符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出台后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于4月中旬、5月上旬两次征求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部门、煤炭行业协会和煤矿企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文稿做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个反映各方意见的《方案》。

问:请您介绍一下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目标。

答:《方案》提出,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这一目标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结合了各地已有的小煤矿退出计划。从前期摸底情况看,各地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已将一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列入2019年-2021年关闭、升级改造计划。黑龙江、湖南、贵州等小煤矿较多省份均由省级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退出、改造工作作出了部署。

二是考虑了运煤通道建成投运的积极影响。蒙西至华中铁路预计今年10月开通运营,计划2020年完成运量6000万吨,2025年前逐步达到2亿吨设计运能,这将显著增加“两湖一江”等地区的煤炭调入能力。

三是体现了煤炭先进产能有序释放的趋势。晋陕蒙宁新等省(区)正在按照产能置换原则加快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这些煤矿预计在“十三五”后期和“十四五”期间陆续建成投产,从全国范围内增加煤炭供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根据不同地区资源、区位等实际情况,做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取得新的成效。

问:《方案》就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关闭退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提出,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加快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

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三类煤矿:一是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三是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上述关闭退出标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各地正在按此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在产能置换政策方面,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方面,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问:应如何把握对具备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升级改造一批?

答:为有效利用资源、减少投资浪费,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方案》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产能置换制度。产能置换是煤炭行业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基本产业政策,将长期予以坚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升级改造,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二是具备相应安全业绩条件。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

三是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升级改造的煤矿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程度。

四是限期完成工作。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应按照设计工期依法组织建设,超过规定建设工期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或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地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审核条件和时限并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问:如何推动《方案》的组织实施?

答: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方案》提出,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各地负责制定本省(区、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如下: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摸底,逐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上报本省(区、市)30万吨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二是开展方案复核。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方案进行复核,重点是升级改造和保留的煤矿是否存在难以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企业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管理能力。

三是有序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复核后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在分类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增加一批关闭退出或升级改造煤矿。

《方案》实施过程中,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定期通报各地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问:30万吨/年以下煤矿较多的区域多为煤炭调入地区,如何统筹处理小煤矿关闭与煤炭保供的关系?

答: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是做好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要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一方面,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分类处置,重点是破除无效低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一些小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在煤炭供应中的实际作用很小;部分具备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升级改造,将增加安全可靠的产量;此外,各地还可根据用煤需要,少量保留一批条件相对较好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另一方面,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要与区域能源结构调整、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下一步将通过推进煤炭减量替代、提升煤炭储备能力等措施,提升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不因小煤矿退出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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