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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

 2021-04-24 10:34:00  来源:互联网 
  5月23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意见稿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30、200、20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20、35、150毫克/立方米。   意见稿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35、50毫克/立方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形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相关要求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8年6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联系人:赵工 87531716、邱工 85516387,邮箱:591258930@qq.com,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赵博士  285944822@qq.com。   附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201805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0516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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