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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4-24 10:34:59  来源:互联网 

浙政办发〔2018〕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复函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机制,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推动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的制度成果,为国家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借鉴,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总体安排   (一)试点范围。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时期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以下简称新增用能量)、一定比例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产生的节能量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将用能存量和规模以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交易范围。   (二)交易主体。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初期以企业与政府交易为主,市场成熟后交易主体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   (三)交易标的。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单位,交易后的用能权指标有效期为2020年底。   (四)定价机制。用能权初始交易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定价方式。交易价格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行政部门结合全省能源“双控”形势、用能权指标市场供求关系等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新增用能量按一定价格进行交易,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2.0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量,按一定比例提高交易价格。随着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   (五)交易平台。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制订统一的交易规则与制度。初始阶段,省级平台主要负责全省用能权交易的监管、统计和监测,并根据需要协调跨设区市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   (六)交易履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时期控制目标的新增用能企业原则上在交易后1个月内履行费用支付和指标划转等义务。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确定用能权。按照全省统一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对试点企业新增能耗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节能量指标进行确权。新增用能量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确定;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新增用能企业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量,经第三方核定后可抵扣新增用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规模以上企业用能权,在不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用能指标前提下,通过近3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实际用能量等方式确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采用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新增用能量应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获得。未完成国家、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原则上不得购买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用能权的企业,不免除节能目标考核、有序用电和执行节能应急预案及行业自律等法定义务。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出售用能权指标,为经济发展腾出用能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浙江银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建设用能权交易系统。建立用能权交易登记注册制度,对用能权指标的发放、持有、转让、注销、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依照用户类别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相关服务,规范各类交易活动,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信息报送等交易系统和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明确用能权交易程序。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将一定比例的新增能耗指标用于用能权交易,其余指标无偿用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用能需求,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地区节能降耗的投入以及相关工作。交易主体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体资格、用能权指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交易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在交易平台发布供求信息,达成交易共识,签订交易合同。交易款项支付后,卖出的用能权计入买方用能权指标,并从卖方用能权基数中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建立企业履约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履约,并定期公布企业履约情况,树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约企业名单。将拒不履约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对严重失信主体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物价局、浙江银监局)   (六)建立能源消费核查制度。制订全省统一的能源消费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建立企业能源消费核查制度,加强企业用能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用能数据的真实可靠。制订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布机构名单,明确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机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的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的对接,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用能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快制度建设。制订交易管理、交易程序、交易平台建设标准、交易监管、交易处罚、确权规范等制度文件,保障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三)强化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用能权交易体系构建、平台建设、能力建设以及用能权确权等工作,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运用金融产品,为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降低用能单位负担。   (四)加强技术支撑。组建用能权交易专家咨询智库,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着力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做好交易的技术储备。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展能源审计和用能权确权等第三方机构,为用能权确权、交易、核查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五)强化市场监管。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主体、第三方审核机构、交易机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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